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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对学生违纪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建设优良的校风和学风,维护正常的办学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上海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结合我校学历继续教育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上海交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历继续教育全体学生。在学院参加课程进修的学生,在学习期间发生违纪行为,参照本规定处理。 

第三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违纪行为,包括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违反校纪校规、学校章程的行为,违反学生应当遵守的社会公德或者学术道德的行为。 

第四条(原则)  

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无充分证据或者处分依据的,不得给予学生纪律处分。 

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相适应。 

处理学生违纪行为,应当坚持公正、公平、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对违纪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学生有权按规定的程序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诉。 

第五条(处分的撤销) 

学生所受纪律处分不可撤销,但在申诉程序中被申诉受理机构确认存在错误、明显不当或者其他应予撤销的情形除外。 

第六条(处分的解除)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学生的处分设置六到十个月的观察期(记过以下处分适用)或十二个月的考验期(留校察看适用),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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