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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纪律处分的种类与适用范围

纪律处分的种类:

纪律处分的种类,由轻至重依次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纪律处分的观察期: 

依据纪律处分的种类,除开除学籍、留校察看外,设置不同期限的观察期: 

给予学生警告处分,从处分决定日起,设置六个月观察期;给予学生严重警告处分,从

处分决定日起,设置八个月观察期;给予学生记过处分,从处分决定日起,设置十个月观察期。 

对于受到纪律处分、观察期结束或者处于观察期的学生,根据不同情形,进行如下处理: 

(一)在观察期内没有再发生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行为的,由本人申请,经学院提出解除建议,由学校学生处作出解除处分决定书; 

(二)在观察期内有违纪行为,按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原违纪行为的观察期不得与新违纪行为的观察期合并实施。到期由本人申请,经学院提出解除建议,由学校学生处作出解除处分决定书;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可申请提前解除处分:

观察期未满又需要毕业离校的,在经过的观察期内表现良好的; 

在观察期内有突出进步或者立功表现的,且观察期已经执行一半的。 

符合条件的,由本人申请,经学院提出解除建议,由学校学生处作出解除处分决定书。 

(四)因突出进步或者重大立功表现提前解除处分后,如果发现当事学生的进步或者立功表现系弄虚作假的,经学院提出建议,学校学生处作出处理意见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撤销提前解除处分决定。从撤销处分决定之日起,原处分决定的观察期未执行部分继续执行,期满按照规定解除。 

 

留校察看:

学校对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考验期内进行考察,考察由学院负责。留校察看处分的考验期从处分决定所确定的日期起算,期限一般为十二个月。留校察看期间因故休学的,休学的时间不计入考验期。考验期结束后,由本人申请,经学院提出解除建议,由学校学生处作出解除处分决定书; 

对于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如下处理: 

(一)在考验期内没有再发生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行为的,由本人申请,经学院提出建议,学校学生处作出处理意见,相关部门会签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可以按期终止考验并解除处分; 

(二)在考验期内有违纪行为,按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经学院提出建议,学校学

生处作出处理意见,相关部门会签后提交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可申请提前解除处分:

考验期未满又需要毕业离校的,在经过的考验期内表现良好; 有突出进步或者立功表现,且考验满六个月的; 

符合条件的,由本人申请,经学院提出建议,学校学生处作出处理意见,相关部门会签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可以提前终止考验并解除处分; 

(四)考验期满解除处分后,发现当事学生在考验期内有应受纪律处分的违纪行为的,经学院提出建议,学校学生处作出处理意见,相关部门会签后提交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撤销解除处分决定书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提前终止考验并解除处分后,发现当事学生隐瞒其在考验期间的违纪行为的,或者当事学生的进步或者立功表现系弄虚作假的,经学院提出建议,学校学生处作出处理意见,相关部门会签后提交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开除学籍: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当自收到学校处分决定书或者维持原决定的申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的,由学院教务运行中心负责办理相关手续。离校时,由学院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数项违纪行为:

处分决定作出前,违纪学生有两个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相应的处分。分别确定的处分种类相同的,合并的处分为该处分;分别确定的处分种类不同的,合并的处分为其中最重的处分。 

 

共同违纪:  

两人以上共同违纪的,根据各人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分别予以处理。 

教唆、胁迫、欺骗、诱使他人违纪而他人未违纪的,按照所教唆、胁迫、欺骗、诱使的行为予以处理。 

再次违纪:

再次违纪是指以下两种情形:

(一)曾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的学生,再次发生违纪行为,按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

(二)曾被给予留校察看纪律处分的学生,在终止考验后再次发生违纪行为,按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 

 

从轻、减轻处分:

违纪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情节轻微的;

(二)违纪行为尚在准备阶段或者虽然进入实施阶段但主动放弃且未造成危害结果的,但法律法规、规章、校纪校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欺骗的;

(四)违纪时不满18周岁,或者因精神疾病不能完全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

(五)主动承担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民事责任,得到受害人谅解的;

 

从重处分:

违纪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故意造成调查困难,制造障碍,妨碍取证的;

(三)对调查人、检举人、证人、鉴定人、参与作出处分决定者或者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诬陷、诱惑、威胁、打击报复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施加影响的;

(四)在共同违纪中起主要作用的,但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七项规定的除外;

(五)再次违纪的;

(六)拒不承担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民事责任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其他条款规定的应当从重处罚或者处分的情形。 

 

影响评奖评优:

凡受纪律处分的学生,自违纪行为发生之日起至处分解除之日,不得在本院参评各类奖学金或者荣誉称号。 

 

影响学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科生,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一)入学至申请学位期间被行政拘留或构成刑事犯罪的;(二)在学习有效期内有考试作弊等违反学业诚信行为,且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民事责任:

因违纪行为侵害国家、本校权利的,违纪学生应当根据下列情形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责任;

(二)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三)破坏校园环境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四)有其他侵权行为的,根据相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本条规定的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恢复原状等责任可以在处分决定中酌情一并处理,也可以在违纪学生免予纪律处分的情形下独立适用。但是,在相关司法程序、国家行政程序中已经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不予重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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