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六) 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七)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考号);
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八) 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九) 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十) 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监考、考务或巡考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十一)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